[网 友]: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曹国兴]: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一)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二)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必须是合作办学,既不是合资办学,也不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独办学;(三)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是中国公民,而不是主要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四)教育教学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考虑到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国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包含中国教育机构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依法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但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不纳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以管理。
[网 友]: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曹国兴]:目前,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另外,教育部还配套了若干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可以在教育部网站上查阅到。
[网 友]: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提交什么文件,由谁提出申请?
[曹国兴]: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有关申请材料应当通过中国教育机构提出。
[网 友]: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曹国兴]: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或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于每年3月或9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外综[2004]63号),申请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以及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须分别经拟设立机构或者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于每年4月30日或者10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网 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何?
[曹国兴]: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教外综[2004]37号),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陆续向教育部报送了待确认复核颁证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请材料。目前,有关工作仍在进行之中。下一步工作需要我们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协商处理。待完成有关工作后,相关信息即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大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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