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导网>>军校>>第一资讯
教育部国际司司长曹国兴谈中外合作办学
www.xuedao.net作者:1 时间:2008-1-15 15:00:55 文章来源:华禹教育网

]: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工作进展如何?

  [曹国兴]:根据《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外综[2004]63号),2004年9月和2005年3月送达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有些工作已经完成,如教育部已经批准正式设立宁波诺丁汉大学、东北大学中荷生物医学与信息工程学院、同济大学中德工程学院,批准筹备设立西交利物浦大学;其他的审批工作仍在进行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做好工作。

  [网 友]: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课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曹国兴]: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课程应当注意的事项有:(一)查看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以确定该机构或项目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二)保留招生简章或者相应广告;(三)向该机构或项目缴付费用时,应当核对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索取发票或收据。

  [网 友]:如何判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法性?

  [曹国兴]: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或者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应当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仅获得筹建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不得招生的。

  [网 友]:如何查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法性?

  [曹国兴]:对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由教育部统一备案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我们已经着手采集信息,逐一归纳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信息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信息表》。待完成即通过教育部网站向社会公布。

  [网 友]: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曹国兴]:目前,我国只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以依法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规定有:(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依法设立和举办;(二)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三)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得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四)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其在所属国颁发的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网 友]:如何区分对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和认可?

  [曹国兴]: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国对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截至目前,中国已先后与俄罗斯、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等23个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签署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这是一种政府间行政承认,是一种国家行为。

  而社会认可则反映了企业、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对一所学校通过长期的办学积累形成的学术声誉和教育质量的认可程度,是一种民间行为。现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境外学位认证工作即属于这种情形,都是基于自愿的一种有偿专业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认可不等同于政府承认,政府承认可以为社会认可提供行政救济和法律保障。(2005-08-26)

[1]  [2]  
【[评论]】 【关闭
相关新闻
Google提供广告